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展开变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6〕49号)规则:“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出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作为主运营务并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依法注册并在展开变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存案的居民企业;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员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人数的份额不低于40%,其间研讨研制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份额不低于20%;(依据财税〔2018〕27号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联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联系或劳务差遣、聘任联系”。)(三)具有中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根底展开运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出售(运营)收入(首要经运营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份额不低于;其间,企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研讨开发费用金额占研讨开发费用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依据财税〔2018〕27号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出售(运营)收入总额(首要经运营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份额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一起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制活动,逐渐的提高研制才能。)(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作出售(运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五)具有确保产品出产的手法和才能,并取得有关资质认证(包含ISO质量体系认证);